我乐意被称作“金融消费者”【一个散户——南湖先生的话(101)】
原创 虚名 虚名的四维空间
2024年07月01日 06:13 浙江
因为被骗太多,我们已经完全陷入“塔西佗陷阱”。


6月29日电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28日发布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安排的公告。

然后,就各种喷,有事无事跟着喷。什么“中国文化博大精深”,什么“两亿股民一夜成为被消费的金融消费者”,还有灵魂之问,“谁来告诉我这个老股民:我到底是“金融消费者”还是金融投资者?”……

我查了下官方的定义:金融消费者:是指为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购买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

我又查了下,它是不是我们的无限多大“发明”,才发现,其实不是。它在美国上世纪30年代就出现了。其背景是20世纪初期的几次金融危机,特别是1929年的大萧条,使得金融参与者饱受其害,促使美国政府开始关注金融消费者保护。

于是,1933年第一部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诞生,它叫《格拉斯-斯蒂格尔法》(Gl­a­ss-St­e­a­g­a­ll Act),旨在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业务分开,降低系统性风险,保护消费者存款。2010年又制定《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旨在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保护消费者,防止系统性风险,避免未来再次发生类似金融危机。2023年再次颁布《佛罗里达数字权利法案》(Fl­o­r­i­da Di­g­i­t­al Ri­g­h­ts Act),赋予佛罗里达人控制其个人数据的权利,保障个人数据不被收集、销售、共享,体现了信息保护立法不断更新和完善的趋势。其他重要法多如牛毛,比如: 《消费信贷保护法》、《公平信贷报告法》、《公平信用账单法》、《平等信贷机会法》、《房地产结算程序法》、《住宅抵押贷款披露法》、《消费租赁法》、《公平债务催收法》、《社区再投资法》、《电子资金转移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改进法》、《加快资金到位法》、《信用卡公平信用和披露法》、《房屋净值贷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诚实储蓄法》、《房屋所有权保护法》、《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公正和准确信用交易法》、《信用卡履责责任和公开法》等等。

2010年,美国专门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 (CF­PB),作为独立机构专事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定和执行消费者保护法律,监督金融机构的行为,处理消费者投诉,进行市场监管,提供消费者教育等。

正因为有法可依,所以美国金融消费者因各种原因受损获得赔偿的案例比比皆是。比如:

2016年9月, 美国富国银行爆出“幽灵账户”丑闻事件, 其部分员工在开展交叉销售业务过程中, 私自为消费者开立了200多万个银行及信用卡账户, 并通过账户管理费、年费、滞纳金等形式违规向消费者收取费用。丑闻事件曝光后, 监管当局及司法部门迅速介入, 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货币监理署及洛杉矶检方共计向富国银行开出了高达1.85亿美元的罚单。还是这家银行,2022年被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认定在汽车贷款、住房贷款和账户服务中侵害了 1600多万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处以 37 亿美元罚款。其中受影响的消费者获陪超过20亿美元的赔偿金。

2014年10月9日,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署勒令M&T银行就该行欺诈营销免费支票问题向59000名受骗消费者退款290万美元,并向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署支付20万美元罚款。

2014年9月29日,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署勒令Fl­a­g­s­t­ar银行向因其违反房屋抵押贷款服务新规而受影响的消费者赔偿2750万美元,并向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署支付1000万美元罚款。

最著名的“安然丑闻”:

2001年10月,美国安然公司从1997年以来虚报利润6亿美元,并隐瞒24亿美元的到期债务。其后果是:

1、安然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罚款5亿美元,股票摘牌,公司宣告破产。

2、安然公司CEO杰弗里·斯基林,被判刑24年并罚款4500万美元;财务欺诈策划者,费斯托被判6年徒刑并罚款2380万美元;公司创始人肯尼思·莱最多可判185年,诉讼期挂了,但虽然去世,但仍被罚款1200万美元。

3、为安然提供审计的全球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安达信被判处妨碍司法公正罪,被罚5年内禁止从事任何业务,随后破产。从此,全球五大会计师事务所变成“四大”,这也是“四大”的由来。

4、负责安然上市的三大投行遭到重罚,花旗集团、摩根大通、美洲银行因涉嫌财务欺诈被判有罪,向安然公司的破产受害者分别支付了20亿、22亿和6900万美元的赔偿罚款。

5、最后股民获得71.4亿美元和解赔偿金。

好了,简单说到这。

最近,股民都在埋怨上市公司造假、退市,股民却得不到赔偿。那么,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的推行,不就给我们的权益保护多一个可能吗?

作为一个投资者,你的待遇可能是“离柜概不负责”,而作为一个消费者,你却能享有消费产品和服务的应有权力,有何不好,难道仅仅是因为消费者的身价不如投资者,或者是做一个投资者更有尊严?

反正,我乐意被称作“金融消费者”。不想做一个“洗脚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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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于2024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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